失信被执行人 |
刘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2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渝民初字第03544号 |
案号 |
(2017)赣0502执11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余市华理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新余孔目江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84073.85元,利息30315.72元(暂算至2015年11月3日),并按月息13.3‰支付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刘海华、刘菊莲、刘理、刘军华、曾润保、新余市华欣机械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6116元,由被告新余市华理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刘海华、刘菊莲、刘理、刘军华、曾润保、新余市华欣机械材料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6-26 |
发布时间 |
2017-09-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