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6********5T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025民初3612号 |
案号 |
(2020)冀1025执3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原告郑宝成购房款148910元,支付赔偿款10000元,违约金2450.51元(自判决之日至清偿之日的违约金,以14891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另行计算),以上共计152260.51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履行方式如下:户名:大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号:0410001329300105423开户行:工商银行大城县支行二、驳回原告郑宝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5元,由被告河北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保全费1165元,由原告郑宝成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时间 |
2020-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626MA07TG5T41 |
登记机关 |
定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周家庄村村西107国道东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