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金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37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582民初2135号 |
案号 |
(2020)冀0582执3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金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刘社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纪建平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其中2018年2月21日至8月20日期间利息92079元,2018年8月21日起按月息9.18‰计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30元,由被告河北金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刘社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时间 |
2020-05-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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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8207374975X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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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沙河市田村村南(鑫磊工业园区1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