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远鸿机械自动化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92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7民初6731号 |
案号 |
(2019)苏0507执42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朱艾雪与被告苏州美迪妮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解除。二、被告苏州美迪妮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艾雪租金人民币8900元、押金人民币1000元,合计人民币9900元(该款如采用转账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014371)。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被告苏州美迪妮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朱艾雪已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苏州美迪妮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朱艾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时间 |
2020-05-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义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559239266R |
登记机关 |
合肥市新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合肥市新站区涂山路与奎河路交口往西1000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