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添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21********5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524民初177号 |
案号 |
(2017)闽0524执29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陈莺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5万元及利息、复息(自2016年4月21日起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张与均、刘添煌、泉州市飞冠工程五金有限公司、中山市九牛五金制锁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莺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16元,由陈莺莺、张与均、刘添煌、泉州市飞冠工程五金有限公司、中山市九牛五金制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7-06-22 |
发布时间 |
2017-07-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