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49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02民初3825号 |
案号 |
(2020)皖0102执4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段宗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向原告合肥钢鼎物资有限公司支付钢材款2658574.45元,以及利息损失(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3月8日为1518836.73元利息,之后以2658574.45元为基数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段宗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钢鼎物资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用100000元;三、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判决第一、二项付款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补充给付义务;四、驳回原告合肥钢鼎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9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3950元,由被告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段宗厚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2-24 |
发布时间 |
2020-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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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郭本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23784926361W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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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长安工业聚集区翠竹路1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