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元通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12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05民初1682号 |
案号 |
(2020)苏0205执恢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贾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市崇安区广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500万元并偿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75%的标准计算,自2014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及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139100元。如果贾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对贾增前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中贾增应负之诉讼费用,无锡市崇安区广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张建国、蒋荣珍位于无锡市太湖锦园188号302室的房产(房屋他项权证号为锡房他证字第wx1000428156号)、张娟娣位于无锡市太湖锦园188号202室的房产(房屋他项权证号为锡房他证字第wx1000378459号)、张涵婷位于无锡市会岸路7的房产(房屋他项权证号为锡房他证字第wx1000396980号)与张建国、蒋荣珍、张娟娣及张涵婷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分别在400万元、400万元、18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三、恒益公司、金翅膀公司、飞洋公司、洪利源公司、元通公司、张建国、蒋荣珍、陈勇、张涵婷、张娟珍、张娟娣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张娟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10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60元,三项合计66899元,由贾增、恒益公司、金翅膀公司、飞洋公司、洪利源公司、元通公司、张建国、蒋荣珍、陈勇、张涵婷、张娟珍、张娟娣共同负担(广益公司同意其预交的上述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由贾增、恒益公司、金翅膀公司、飞洋公司、洪利源公司、元通公司、张建国、蒋荣珍、陈勇、张涵婷、张娟珍、张娟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其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十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2-04 |
发布时间 |
2020-05-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涵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2551220229A |
登记机关 |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宜兴市万石镇工业集中区(南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