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中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13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宿豫商初字第00502号 |
案号 |
(2019)苏1311执恢8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迁市宏源塑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宿迁市高新区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期限内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1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2015年4月6日)、逾期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和复利(以上述的期限内利息为基数,自2015年4月7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江苏强维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章翠秀、朱新跃、朱晓芹、邹炜、朱文中、孙玉梅对被告宿迁市宏源塑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宿迁市宏源塑料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39954元,由被告宿迁市宏源塑料有限公司、江苏强维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章翠秀、朱新跃、朱晓芹、邹炜、朱文中、孙玉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19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010104000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时间 |
2020-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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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树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11571361491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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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规划路北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