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迅达电磁线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10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012民初9530号 |
案号 |
(2020)苏1012执4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扬州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徐秀梅借款22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20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江苏迅达电磁线有限公司对被告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迅达电磁线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100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94100元,由被告扬州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迅达电磁线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徐秀梅垫付,两被告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偿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18 |
发布时间 |
2020-05-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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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卢之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023141052402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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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宝应县安宜镇南唐大街3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