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新亚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40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582民初5686号 |
案号 |
(2020)闽0582执7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志民、福建新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陈珊珊借款50万元并此为基数支付自2016年10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张志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珊珊借款115万元及其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其中65万元自2015年10月20日起、另50万元自2015年8月19日起,均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时间 |
2020-05-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剑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82764095011H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晋江市罗山街道前沿社区9-1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