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唯力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05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981民初6208号 |
案号 |
(2019)苏0981执29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盐城唯力时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东台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1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从2017年4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4.7%计算);二、被告南通唯力商贸有限公司、江苏三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崔恒华、冒扬飞对上述被告盐城唯力时装有限公司的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南通唯力商贸有限公司、江苏三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崔恒华、冒扬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盐城唯力时装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东台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盐城唯力时装有限公司抵押的设备[详见苏j4-0-2015-002动产抵押登记书]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所欠100万元代偿款本息范围内,并在苏j4-0-2015-002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55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5255元,由被告盐城唯力时装有限公司、南通唯力商贸有限公司、江苏三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崔恒华、冒扬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时间 |
2020-05-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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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崔恒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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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崇川开发区崇川路1号104-108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