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金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323********07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惠东法民一初字第1038号 |
案号 |
(2019)粤1323执恢3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沈金顺、朱桂莲应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何桂凤借款本金人民币13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1日起计至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给原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被告沈金顺、朱桂莲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5-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