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浏阳市佳辉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30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81民初9047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7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陈利民、覃俞翔、浏阳市佳辉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杨淼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0.7%计算(已履行185784元)]。二、驳回杨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924元,减半收取11962元,由陈利民、覃俞翔、浏阳市佳辉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由杨淼负担196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时间 |
2020-05-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81553042585H |
登记机关 |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浏阳市大瑶镇汇丰社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