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日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80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283民初4627号 |
案号 |
(2020)辽0283执4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房学杰、尚永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蓉花山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承担借款本金100万元自2018年4月22日起至2018年8月26日止按年利率7.8375%计算的利息及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83%上浮50%计算的利息。被告大连日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晓春、乔法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被告大连日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晓春、乔法军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即被告房学杰、尚永宽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99元,由五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3-16 |
发布时间 |
2020-05-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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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晓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20058808331X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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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连庄河市城关街道水仙委水仙园E31-3新华路南段号1-3层37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