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业强脚手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54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3民初4835号 |
案号 |
(2019)苏1183执29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业强脚手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逾期利息7289.57元(逾期利息已计算至2019年7月1日,此后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09%上浮30%即年利率7.917%标准计算支付);二、被告江苏业强脚手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8100元;三、被告王琼、朱强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6元(已减半),保全费4520元,合计9106元,由被告江苏业强脚手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江苏业强脚手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被告王琼、朱强对此款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9-19 |
发布时间 |
2020-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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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朱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369545645X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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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