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67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682民初12819号 |
案号 |
(2019)苏0682执54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如皋高新技术园区开发有限公司258760.36元及该258760.36元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如皋高新技术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90元,由原告负担1610元,被告负担518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3185元,被告负担1815元;鉴定费206000元,由原告负担100000元、被告负担106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790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时间 |
2020-05-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陶建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8269679598XL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如皋市如城镇丽泽华庭105幢9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