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丽之魂化妆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07P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227民初705号 |
案号 |
(2018)冀02执恢15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迁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丽之魂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温贺江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并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利息。被告钱丽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钱丽丽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向债务人河北丽之魂化妆品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三、驳回原告温贺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河北丽之魂化妆品有限公司、钱丽丽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10-25 |
发布时间 |
2018-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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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君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00MA07P3XF0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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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泰和路305赵都新城泰和园5段1-2层泰和路28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