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丽之魂化妆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07P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227民初2863号 |
案号 |
(2019)冀02执83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迁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钱丽丽、马强、刘君艳、王卫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钱小红人民币21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1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本金2110000元为基数,利率按月利率2%计算,实际执行时扣除已经支付的2000元)。二、被告邯郸市丽之魂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河北丽之魂化妆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00.0元,减半收取计11,8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4-22 |
发布时间 |
2019-04-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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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君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00MA07P3XF0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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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泰和路305赵都新城泰和园5段1-2层泰和路28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