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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伟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542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东洲民初字第104号
案号
(2016)赣0102执26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唐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胡丹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12月28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以借款150万元,按年利率24%计付)。二、被告江西达惠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唐斌、江西省伟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胡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唐辉、江西达惠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唐斌、江西省伟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760元,由被告唐辉、江西达惠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唐斌、江西省伟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6-12-22
发布时间
2017-0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唐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洁西路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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