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花国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32********1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632民初1871号 |
案号 |
(2019)冀0632执2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安新县金通源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安新县三台鑫发底厂货款207,5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花国忠、花国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4,413元减半收取2,206.5元,保全费1,558元,共计3,764.5元由被告安新县金通源鞋业有限公司、花国忠、花国运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2-02 |
发布时间 |
2019-0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