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光辉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34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104民初32649号 |
案号 |
(2020)粤0104执89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州市光辉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华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清还借款本金384316.39元及利息、违约金(2018年7月17日至2018年8月16日期间的利息为6533.38元;自2018年8月17日起利息和违约金之和以384316.3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州市光辉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华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2474.25元。三、被告黄耀炽、蓝月欢对被告广州市光辉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州市华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162.8元,由被告广州市光辉塑料包装有限公司、黄耀炽、蓝月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时间 |
2020-05-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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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黄耀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4753497760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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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镜湖大道石塘工业园富源一路自编26号之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