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西藏紫熠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969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31民初3979号 |
案号 |
(2019)赣0731执23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原告于都金利泰钨业有限公司交付存放于中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仓库中的仲钨酸铵中51.18吨归于都金利泰钨业有限公司所有;二、解除原告于都金利泰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紫熠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订立的购销合同;三、被告西藏紫熠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于都金利泰钨业有限公司交付的仲钨酸铵51.18吨;四、驳回原告于都金利泰钨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西藏紫熠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时间 |
2020-05-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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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玉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40000396978098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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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青海省格尔木市藏青工业园区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