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沂蒙山花生油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8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323民初333号 |
案号 |
(2020)鲁0323执3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沂源凤凰塑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580370.92元(截止2016年12月21日)及今后产生的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沂源易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康斯达门业有限公司、山东沂蒙山花生油股份有限公司、韩吉春、韩慧对沂源凤凰塑编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沂源凤凰塑编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3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沂源凤凰塑编有限公司、沂源易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康斯达门业有限公司、山东沂蒙山花生油股份有限公司、韩吉春、韩慧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2-20 |
发布时间 |
2020-05-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凤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300778414378K |
登记机关 |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沂源县大张庄镇驻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