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宁明县佳惠超市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122民初2815号 |
案号 |
(2020)桂0122执6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宁明县佳惠超市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立特隆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42396元;二、被告广西宁明县佳惠超市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立特隆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以142396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26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案件受理费2136元,由被告广西宁明县佳惠超市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05 |
发布时间 |
2020-05-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绍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422340316466L |
登记机关 |
宁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宁明县城中镇百宁国际商都大明公馆第三幢一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