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繁昌县维景大酒店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57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202民初12035号 |
案号 |
(2020)皖0202执10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繁昌县维景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日月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设备款、安装款、维保款715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22300元、49200元为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分别自2019年2月29日、2019年5月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6元,由被告繁昌县维景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3-13 |
发布时间 |
2020-05-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222595744104Q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繁阳镇迎春路86号(办公场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