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廊坊四盛木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012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026民初3796号 |
案号 |
(2020)冀1026执4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四盛轧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100000元、支付利息(逾期利息)117384.75元,合计2217384.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被告河北四盛轧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利息(按照借款2100000元,按照月利率3.625‰上浮30%,自2018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三、被告廊坊四盛木业有限公司、张石头、陈万利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廊坊四盛木业有限公司、张石头、陈万利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四盛轧钢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73元,由被告河北四盛轧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河北四盛轧钢有限公司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时间 |
2020-05-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金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026601224106W |
登记机关 |
廊坊市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文安县左各庄镇西环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