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丰城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9********QC3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605民初18755号 |
案号 |
(2020)粤0605执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21192612967】。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佛山市晓宝板业有限公司货款952553元及以该款为本金自2019年8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丰城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佛山市晓宝板业有限公司货款403025.66元及以该款为本金自2019年8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回原告佛山市晓宝板业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万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400.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440.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25.70元,被告第五建设集团公司负担8817.76元,被告第五建设集团丰城公司负担3730.80元,被告正邦公司负担925.98元,各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时间 |
2020-05-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卢金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981MA35WPQC3Q |
登记机关 |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蕉坑乡财政所三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