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景德镇金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74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01270号 |
案号 |
(2018)沪0114执34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景德镇金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249 013.80元; 二、被告景德镇金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2014年9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利息损失(以人民币249 013.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 035元,公告费人民币5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5 535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8-05-11 |
发布时间 |
2018-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凤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202067487175N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景德镇市高新区高新区迎宾大道香江陶瓷城南京东路3A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