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鸿伟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42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103民初2393号 |
案号 |
(2017)皖0103执40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鸿伟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环宇电缆厂货款本金1292527元,并自2016年5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至款清时止;二、被告高先树对被告安徽鸿伟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5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852元,原告合肥环宇电缆厂负担441元,被告安徽鸿伟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41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11-29 |
发布时间 |
2018-05-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任次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5006742398357 |
登记机关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解放南路和顺名都城礼和居6号楼门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