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鸿伟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42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602执1714号 |
案号 |
(2017)皖1602执恢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安徽鸿伟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泰兴市德科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31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5-02 |
发布时间 |
2017-05-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任次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5006742398357 |
登记机关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解放南路和顺名都城礼和居6号楼门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