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市泓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087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012民初7827号 |
案号 |
(2019)苏1012执22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扬州市泓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扬州市英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并支付利息752222.24元,合计4752222.24元;二、原告扬州市英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扬州市京州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高蓬村,不动产单元号321012、114225、gb0002、w00000000的土地使用权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扬州市京州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小川、吴吉伟、汤锦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各自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扬州市泓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885元,减半收取22442.5元,由被告扬州市泓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扬州市京州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小川、吴吉伟、汤锦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7-01 |
发布时间 |
2020-05-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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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汤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012608796203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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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荇丝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