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润超制冷器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37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412民初4111号 |
案号 |
(2019)苏0412执48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州润超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亿方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849261.17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5%计算的利息,及该款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5%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常州润超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亿方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60000元。三、被告王小虎、王超、赵家壁、朱泽南、常州市家虹包装有限公司、杨俊杰、时界杰、赵继匡、杨小锋、常州市武进俊达通讯器材厂、常州润超制冷器材有限公司、常州利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常州润超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江苏亿方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75元,由被告常州润超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王小虎、王超、赵家壁、朱泽南、常州市家虹包装有限公司、杨俊杰、时界杰、赵继匡、杨小锋、常州市武进俊达通讯器材厂、常州润超制冷器材有限公司、常州利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时间 |
2020-05-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时界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12773785225J |
登记机关 |
常州市武进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武进区湖塘镇与宁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