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市金堂三星建筑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0232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929民初733号 | 
| 案号 | (2019)冀0929执630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二、被告成都市金堂三星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献县高天铸造厂租金393578.59元;三、被告成都市金堂三星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献县高天铸造厂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以所欠租金393578.59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违约金数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四、被告成都市金堂三星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钢管17156.3米、扣件20115个、油托249个,如逾期不返还,按判决生效之日租赁物资使用地的市场价格进行折价赔偿,赔偿数额最高不超过361654.5元;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献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19-02-26 | 
| 发布时间 | 2019-03-14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唐世米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21202324847A | 
| 登记机关 | 金堂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 注册地址 | 成都市金堂县赵镇滨江路二段19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