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金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64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221民初2488号 |
案号 |
(2019)豫1221执2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南金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官爱红租金49 440元。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6元,减半收取518元,由被告河南金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2-12 |
发布时间 |
2019-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建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221566475160H |
登记机关 |
三门峡市渑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渑池县黄河路东段阳光花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