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金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64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1221民初1831号 |
案号 |
(2017)豫1221执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建华、被告河南金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崔玉敏借款6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4年5月2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崔玉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200元,减半收取27600元,由被告杨建华、被告河南金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1-09 |
发布时间 |
2017-0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建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221566475160H |
登记机关 |
三门峡市渑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渑池县黄河路东段阳光花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