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其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7********35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兵0401民初279号 |
案号 |
(2022)兵0401执恢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疆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徐其峰支付给原告代红艺劳务费78000元、利息4013.75元,合计82013.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8元,减半收取计1174元,由原告代红艺负担234元(已缴纳),被告徐其峰负担940元,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2-03-15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