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谭明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21********11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5)芦宣民初字第23号 |
案号 |
(2022)赣0323执恢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芦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谭明福偿还原告李家其借款12278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3966元及其他诉讼费793元,合计4759元由被告谭明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芦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3-01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