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虓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302********2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302民初1450号 |
案号 |
(2022)赣0302执恢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张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黄协平支付担保追偿款133416元;被告张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黄协平支付以1334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4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8元,由被告张虓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7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