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顾德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81********07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湘0581民初162号 |
案号 |
(2022)湘0581执3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冈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顾德勇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银利香借款本金25000元;二、驳回原告银利香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3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银利香负担80元,被告顾德勇负担23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冈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2-25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