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新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502********7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怀洪民一初字第49号 |
案号 |
(2022)湘1291执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洪江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南新正与被告杨小群离婚;二、婚生男孩南智渊由被告杨小群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原告南新正当庭给付男孩南智渊生活费3000元(从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从2014年2月起,原告南新正每月给付男孩南智渊生活费500元,并按季度支付;教育费和医疗费凭据由双方各负担一半;三、原告南新正当庭给付被告杨小群经济帮助费计人民币5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南新正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洪江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2-17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