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新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502********07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502民初1180号 |
案号 |
(2022)甘0502执恢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新海于2019年8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王俊福借款本金40万元;二、被告陈永红于2019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王俊福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并支付本调解协议第一条借款本金40万元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9月10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三、被告张新海对本调解协议第二条中的借款本金2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4730元,减半收取7365元、保全费4520元、保险费2400元,由被告陈永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2-02-18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