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李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5********29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825民初228号 |
案号 |
(2022)皖0825执恢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朱玉连提出离婚,被告周李军表示同意;二、婚生子周翔宇随原告朱玉连生活,由被告周李军自2016年4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该款于每月10日前给付);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起亚k3小轿车一辆归原告朱玉连所有;四、双方别无其他纠葛。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玉连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