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春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231********2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2民初13017号 |
案号 |
(2022)辽0102执2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春雨于2018年12月19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拖欠部分的借款本金3030.63元、利息8279.59元、罚息247.29元;二、被告陈春雨按照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于2015年9月23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三、如被告陈春雨未按调解协议履行或又出现任意一期拖欠借款,双方解除上述《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被告陈春雨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借款利息、罚息按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被告陈春雨全部还清之日止);四、如被告陈春雨逾期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上述款项,在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完毕之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有权对被告陈春雨名下位于沈阳市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浑河六街2-2号1-6-2,建筑面积为75.70平方米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同时被告沈阳茗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完毕之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268元,减半收取2,634元、保全费1,84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陈春雨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