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文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226********3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年法民大初字第158号 |
案号 |
(2022)辽0124执恢1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法库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邱香娟偿还原告赵兴福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按约定月利率1分5里向原告赵兴福支付利息,自2005年9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徐文波偿还原告赵兴福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按约定月利率1分向原告赵兴福支付利息,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1年3月4日止。本判决确认的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分5里向原告赵兴福支付利息,自2011年3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的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义务去除被告已支付的3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二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法库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2-03-15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