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21********0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04民初2504号 |
案号 |
(2022)冀0104执27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68,000元、利息4525.25元及罚息、复利(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4月22日起,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自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每期应付未付之日起,均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395%上浮5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35元,由被告刘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3-14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