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雪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9********60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7民初1048号 |
案号 |
(2022)苏0507执2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雪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苏州玖姿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租金61054.05元、保证金10000元,并赔偿装修费用62470元、损失9045.05元,合计142569.1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02998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人民币3771元,由原告苏州玖姿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73元,被告张雪清负担3098元(被告负担之款,原告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