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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海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2********38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22刑初169号
案号
(2022)苏0322执3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沛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李海松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赃款人民币70元责令被告人李海松予以退赔,发还被害3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20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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