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宜都清江纸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87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97号 |
案号 |
(2016)鄂01执8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中信公司与被告宏发公司、清江公司、健道公司、赵祖高、卢成湘、王元成杨群于2015年11月9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经各方当事人确认:截止2015年11月9日,宏发公司尚欠中信公司中逸租合字(2013)第008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本金8193873元、利息1394642.5元,合计9588515.5元。律师费15万元。二、宏发公司按以下方式向中信公司支付欠款:1、于2015年12月16日前支付欠款6975527.5元;2、于2016年3月16 日前支付欠款886494元;3、于2016年6月16日前支付欠款870996元;4、余款最迟于2016年9月16日前支付完毕。三、若宏发公司正常履行前述约定,中信公司则自愿放弃追究宏发公司的违约责任。如宏发公司逾期履行上述第二条任何一期款项,则承担实际欠款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欠款本金81938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四、清江公司、健道公司、赵祖高、卢成湘同意就宏发公司上述还款计划、违约金及利息的约定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中信公司同意王元成将其持有健道公司的股份质押给中信公司,并在办理完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后,放弃追究王元成、杨群所应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若王元成未办理上述质押手续,则王元成、杨群仍应就宏发公司上述还款计划、违约金及利息的约定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本案诉讼费78920元,法院减半收取3946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宏发公司负担。该款于2015年12月30日前一并向中信公司支付。六、本协议由当事各方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6-04-05 |
发布时间 |
2016-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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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元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581798772367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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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宜都市红花套镇杨家畈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