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6********00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6民终3241号 |
案号 |
(2022)豫1628执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8民初47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二、变更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8民初473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鹿邑县景苑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秀丽购房款410,000元、装修基金8,694元,支付违约金4,146.25元,合计422,840.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7,712元,由鹿邑县景苑置业有限公司、张方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鹿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