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陆建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2********1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4民初12000号 |
案号 |
(2022)粤0104执76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陆建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截至2020年12月6日的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19486.71元、利息17714.2元、分期手续费789.96元、滞纳金2285.85元,以及从2020年12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3元,由被告陆建兵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2-25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